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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
2010-01-08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58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20044月)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康复医疗、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残疾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健全人相比还有明显差距。为帮助残疾人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

  1.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弱智残疾人工作的,纳入接纳残疾人就业的计算范围。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名额。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待遇。要积极组织苏北地区农村残疾人到苏南地区福利企业培训和实习,支持苏南地区福利企业吸纳苏北地区残疾人进厂务工。

  2.建立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的机制。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购买的就业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将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将本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级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3.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各用人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照顾,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残疾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二、加大残疾人教育培训力度

  5.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教育体系,免除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儿童少年书本、杂费,减免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杂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苏南和苏中地区残疾人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要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苏北地区要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大力发展残疾人中、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级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级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支持特教学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人。

  6、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失学残疾儿童少年救助活动。各级残联要摸清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要将救助失学残疾儿童纳入其中。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各地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7、对有劳动能力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对有劳动能力且要求培训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按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给予培训。对残疾人实施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申请财政培训扶持资金,获得支持的机构应降低残疾人培训收费标准。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三、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体系
  8、把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医疗救助对象。残疾人到医院(卫生院)就医的,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照顾。

  9、围绕我省在2012年前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地应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就便开展社区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要减免相关费用。对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10、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辖区人口和规定标准,确定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各级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应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1、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将符合标准的残疾人特困户纳入其中。残疾人本人的低保补助标准可比健全人提高10%-20%。目前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应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享受一定的优惠照顾。

  12、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国家和集体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或入敬老院,城镇的由政府部门定期救济或入福利院。逐步建立中度、重度智力和精神病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工厂,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此,可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
  13、切实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各地实施的草危房改造和安居工程,对残疾人家庭应优先安排。对居住草危房且无劳动能力、无资金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其住房由政府包建。各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要优先安排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住所时,要考虑他们的出行和生活方便,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底层,并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

  五、进一步优化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14、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例。围绕全国助残日主题,精心组织助残日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15、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的指导,扶持、培养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鼓励残疾人创作优秀艺术作品。每2-3年举办一次全省性残疾人文艺调演。体育部门会同残疾人工作部门,加大对年轻运动员的选拔培养力度,形成稳定的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对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有条件的地方要创建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文艺演出,并推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文艺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16、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农业税减免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扶贫信用贷款,应优先扶持农村残疾人。残疾人的应税所得,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17、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继续实施百万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鼓励大、中、小学生参加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活动。残疾人代步的专用车免收停车费,公园、公共厕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残疾人到对外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活动,可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服务。盲人乘坐市内公交车、轮渡予以免费。电信、邮电、交通、医疗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设立服务窗口和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残疾人外出活动,公民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帮助。

  18、大力推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有计划地对公共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开展创建无障碍社区和无障碍单位活动。大力发展无障碍公共交通,铺设盲道、坡道,安置交通道口语音提示器、残疾人专用电话亭、服务柜台等设施。积极推行信息无障碍建设,鼓励电视、电影播出配有字幕或手语翻译的节目。发展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鼓励科技人员研制残疾人专用学习、生活、工作用品用具。

  19、认真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组织作用,调动广大社区人员积极性,为残疾人就地就近提供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医疗康复等内容的服务。组织社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业余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在社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按摩服务。

  六、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0、全省各级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都要重视、支持残疾人维权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注意倾听残疾人意见,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方便残疾人求助,依法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要自觉地为残疾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服务。继续开展创建残疾人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宣传教育,帮助残疾人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严重侵犯残疾人权益的事件,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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