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2003年3月)
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残疾人康复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残疾人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康复业务由抢救性的三项工作拓展到覆盖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八个领域、由单一的医疗康复发展成为综合性的社区康复。但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服务水平不高,康复经费普遍短缺,与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苏南、苏中地区城市和苏南地区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70%以上;苏中地区农村和苏北地区城市达到60%以上;苏北地区农村达到50%以上。到2010年,苏南、苏中地区城市和苏南地区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城市率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苏中地区农村和苏北地区城市康复服务率达到80%以上;苏北地区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2年,全省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的发展理念。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和教育等手段,满足残疾人多样化康复需求,使他们残缺的功能得以恢复,潜力得到挖掘和发展,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持之以恒,常抓常新,务求实效。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着力提高残疾人康复工作水平。 (三)坚持“巩固提高,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巩固已有的工作成果,在扩大康复覆盖面的同时,注重提高康复质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注重各个康复项目的特性,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能力。 (四)坚持“重点实施,普遍服务”的工作方法。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广泛开展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家庭培训、咨询和转介服务,多方面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社会化的工作机制,加大康复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准确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多渠道筹措康复经费,大力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指导、协调和督促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开展。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财政预算时,要对残疾人康复建设项目和康复事业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积极探索康复医学和保健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有机融合的途径,加强医院康复科室建设,加强康复人才培训,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康复工作纳入社区重点建设项目,对特困精神病人及其他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重点救济。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特殊教育规划,指导各级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康复。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各级残联作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要把康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各项康复措施的落实。 (二)完善网络化的服务格局,增强康复服务能力。要紧密结合社区建设、城乡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社会治安综治网络建设,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建立健全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地方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站、点),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制定标准、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社区康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场所,配置适宜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进行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鼓励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设施,倡导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志愿者为残疾人康复各尽所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逐步建立起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康复服务模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康复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多种服务模式互相补充、齐头并进的格局,使广大残疾人获得经济有效、实用便利的康复服务。 (三)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机制,帮助贫困残疾人康复。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开发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帮助残疾人康复。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和经费配套要求,安排落实好康复经费。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按照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15元的标准安排残疾人康复经费,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级销售福利彩票所得的福利基金每年应提取20%用于残疾人康复。慈善机构也应在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困难。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帮助,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医疗救助给予照顾。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通过上级支持、地区协作和对口支援等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扶持,增强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能力。 (四)建立多方位的干预体系,有效预防残疾发生。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因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大力推行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 (五)运用规范化的管理手段,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各级卫生、民政、教育、妇联、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和康复需求等情况,建立并完善残疾人康复需求数据库和康复资源数据库。合理整合当地现有的康复资源,掌握残疾人康复服务单位的数量、分布、业务范围、硬件设施、技术力量等情况,满足残疾人对康复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康复工作台帐和规章制度。使用格式统一的工作用表和台帐,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建立并完善康复工作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按照标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科学、系统地反映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和服务效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让残疾人得到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为残疾人康复事业解难题、办实事。各级卫生、民政、财政、公安、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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