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第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第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应当先经省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者组织报批。 第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第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三章  办公用房购置、置换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党政机关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应向 省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 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 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由省管 理局根据申请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按照有关 标准进行审核,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是国有 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省政府。省政府委托省管理 局对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应统一登记在省管理局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省管理局办理登记,各部门、各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权属登记资料。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各部门、各单位名下的,应在20 1 6年6月3 0日之前将权属变更登记至省管理局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