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省《关于印发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残发〔2010〕60号、苏财社〔2010〕107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学生证》,高中阶段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和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大学在读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二)补贴标准
严格按照省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校每生每学年1500元。主城区(云龙、鼓楼、泉山、九里、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补助标准为: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500元,高校每生每学年800元,市、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按6:4比例分担,市补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各区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补贴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负担。
各县(市)、贾汪区地可根据实际,安排配套资金,提高补贴标准。
(三)发放方式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各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对申报的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补贴申请核定后,应于每年10底前一次性将补贴经费打卡直接发放给残疾学生或其监护人。
省补资金发放方式为“预拨+结算”,省财政厅、省残联对市(县)、区申报的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补贴申请核定后,于每年6月底前预拨当年省补资金,次年上半年检查核实,并根据检查结果结算上年度省补资金。对当年省预拨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垫付。市财政对市区补贴与省资金发放结算方法相同。
二、申领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并据实填写《徐州市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残疾人证、学生证、就读学校证明,以及当年大学录取通知书),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审批
县(市)、区残联审核后据实填写《县(市)、区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予以公示,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残联复审,并将《县(市)、区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3)、《徐州市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经费使用统计汇总表》(附件4)盖章文件连同Excel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后填写《省辖市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盖章文件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送省残联。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发放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二)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介进广泛宣传,使广大残疾学生了解就学资助的政策规定。
(三)充分发挥基层残联的作用,做好各类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对象的申请、审批等工作,严格审查相关证件资料,确保信息准确真实无误,并建立补贴经费发放明细台帐。
(四)对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审批汇总后,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确保公开、公平、透明。
(五)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密切配合,规范教育专项补贴资金和管理和使用,按时拨付、及时发放,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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