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关费用的规定
徐政发[200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确保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产和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费用减免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减半收取培训费。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优先为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并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为低保对象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与维修、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工作岗位,已经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按照一定比例腾出岗位,安置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要简化登记手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会员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低保对象,参照国家和省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减免。
四、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帮困助学机制,制定低保对象子女助学办法。学校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由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住宿费、杂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由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低保对象子女为“三残”学生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用减免30%;患病住院的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
六、房产管理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城市低保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按1995年7月1日前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的租金减免30%。低保对象租用国有直管公房、地下人防工程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房租、物业管理费减免20%。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也应按此减免政策执行,若租金支出高于房改租金减免政策标准的,按房改租金政策执行。低保对象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居住的,其物业收费减免50%。
七、市自来水公司凭市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花名册,每季度为每户低保对象补助15吨水费。
八、市公交公司对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月票费。
九、市广播电视台对持有《领取证》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月使用费。
十、市内园林景点门票实行年、季、月票制的,对持有《领取证》的低保对象减半收费。
十一、法律援助机构对持有《领取证》的低保对象,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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