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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2010-09-26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保障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徐州市近期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徐州市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实施办法(暂行)》。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自今年秋季起实施对高中以上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高中阶段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和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大学在读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二、补贴标准:市严格按照省文件规定的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校每生每学年1500元标准补助。主城区(云龙、鼓楼、泉山、九里、经济开发区)配套补助标准为: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500元,高校每生每学年800元,市、区(不包含经济开发区)按64比例分担,市补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各区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开发区由本区财政全额承担。

  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提高补贴标准。     

  三、发放方式: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各县(市)、区财政、残联应于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将补贴经费直接发放给残疾学生或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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