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徐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按照全省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公车运行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督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市级机关列入改革的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定向保障用车,实行普通公务出行的货币化保障办法。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配备。建立和完善统筹使用、集中管理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市直事业单位,以及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参改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列入改革范围。
(二)严格保留用车的编制管理
1、应急和机要用车编制:市级机关核定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编制130辆,保留车辆原则上纳入集中统一的平台进行管理,统筹使用。
2、调研和接待用车编制: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纪委机关核定接待调研用车编制30辆,其他部门不再配备调研接待用车编制。调研接待用车配置以中巴车为主,实行集中管理。
3、离退休老干部服务机构用车编制:市级机关核定老干部服务机构用车编制16辆,保障离退休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和看病就医需要。
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核定后保留。
(三)普通公务出行实行货币化保障
1、保障范围。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铜山街道、新区街道、三堡街道)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建成区(京杭运河以南、京福高速路以西的区域),总面积501平方公里的区域。
市级机关参改人员在以上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适当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提供公车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此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可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划分为4个层级,每人每月标准为:厅级1690元,处级1040元,科级650元,科级以下及在编工勤人员500元。
3、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程序。参改单位准确核对本单位参改人员信息,汇总各职级人数,编制公务交通补贴汇总表,并提供相关事项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公务交通补贴在应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方案上报审批、车辆封存停驶后发放。
4、高出行岗位适当增加补贴。为保障高出行岗位的公务出行需要,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内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高出行岗位增加补贴的单位,需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经审批后实施。
(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市级允许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含监狱、戒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地税、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12个部门(系统)。其他部门实际担负行政执法任务所需用车,纳入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统一保障。
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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