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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
2017-11-13


 

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我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包括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以及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等),坚决制止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干部的;
(三)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
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良好风尚,带头移风易俗,做到“六不准”:
(一)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婚礼等喜庆事项宴请对象控制在亲戚、朋友内,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倡导从简用餐;
(二)不准采取分时、分场,化整为零的方式多轮办理;
(三)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钱物;
(五)不准动用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
(六)不准进行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条 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中,县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书面报告,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以及隐瞒不报。操办喜庆事项应提前15天填写《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表格附后),操办丧事应在事后15日内填写《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
第五条 《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由县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经各地各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地本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备案,未设纪委(纪检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各地各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填写的《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报市纪委审核备案。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强化主体责任,抓好领导干部对规定的贯彻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者袒护、纵容违规操办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各地各部门纪委(纪检组)要强化监督责任,对报告内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事先教育提醒,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要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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