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
免费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医疗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原则,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逐步提高对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残联牵头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健全残疾儿童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及早康复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条 探索构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完善购买服务运作机制。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0—6岁残疾儿童。具备以下条件:
(一)徐州市户籍;
(二)2015年受助儿童为2008年1月1日后出生。其它年度受助儿童年龄范围类推;
(三)市定点或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提出申请。
第七条 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地区户籍;
(二)2015年受助儿童为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其它年度受助儿童年龄范围类推;
(三)市定点或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提出申请。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八条 各地财政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给予资金保障,补助范围和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25号)执行。
第九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资金保障标准,根据省定标准适时调整。有条件地区可扩大补助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信息录入
第十条 每年1-2月为集中申报时间。监护人在残疾儿童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初审后,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县(市、区)残联;《审批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后,于2月底前报市残联。
第十一条 市残联对所辖县(市、区)《审批表》审批后,于3月10日前将一份《审批表》反馈县(市、区),一份留存。
第十二条 受助儿童基本信息通过“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数据库”)录报。
“省数据库”开通期间,县(市、区)残联将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填报录入,市残联负责信息审核,省残联负责统计汇总。
第十三条 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增残疾儿童入训和在训残疾儿童转训制度。在“省数据库”关闭期间,对新确定需入机构、原先确定需转机构或出机构的残疾儿童,县级残联做好审批登记,并由定点康复机构填报《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变更情况统计表》,于每月月底前报主管残联备案。
新入机构、原先确定需转机构或出机构的受助儿童,由县(市、区)残联将基本信息补录至“省数据库”。
第五章 定点机构认定
第十四条 符合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办法且通过认证的各类康复机构可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任务。
第十五条 市残联负责辖区内康复机构定点资格的认定与取消,对定点机构一年一认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认定的定点机构名单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省残联备案,并将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录入“省数据库”。
县(市、区)残联对市残联认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省残联提出复评申请,由省残联组织康复专家或委托行业协会复评康复机构的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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