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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对生活不能自理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实施办法(暂行)
2010-11-09

 

徐州市对生活不能自理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 11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0]8号、苏财社[2010]6号)及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护理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0]82号、苏残计[2010]5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工作,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残联、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申报审核、补贴发放、上报数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具体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的工作机制,完善护理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切实做好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二、基本内容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残疾人:

1、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我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

(二)申领补贴程序

1、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明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

2、审核公示:由社区(村)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并在本社区(村)张榜公示,然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街道(乡镇)残联应对社区(村)上报的相关材料认真复审,并深入残疾人家庭及所在社区(村)了解确认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应认真复核相关材料,同时组织抽查复审,并在县(市、区)政府(或残联)网站对申请人情况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街道(乡镇)残联。

3、签订协议:街道(乡镇)残联应将县(市、区)残联的审核意见及时通知社区(村)和申请人,并指导社区(村)帮助申请人选择护理服务方式,明确护理服务提供者,同时完善护理服务相关手续,落实有关协议(或承诺书):申请人与县以上残联评估确认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签订全托或日托服务协议;申请人与县以上残联评估确认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签订入户护理服务协议;当地暂时没有合格服务机构的地区,申请人应与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认可的护理服务人员(包括亲友、邻居)签订护理服务协议;当地暂时没有合格服务机构的地区,也可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同意的前提下,由合法监护人提供护理服务承诺书。

4、确认服务:承担护理服务的机构(人员)应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并让受到服务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地方残联和社区(村)应定期深入残疾人家庭和服务机构,督导检查护理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到位。

5、发放补贴: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请人服务协议(或承诺书)后,按当地规定的发放补贴标准及时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一般应以护理补贴服务劵、服务卡(本)等形式发放给申请人。对当地暂时没有合格服务机构的地区,也可通过银行打卡支付等既符合当地实际又能保证资金安全的方式向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护理补贴。

(三)发放标准

徐州市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参照省定护理补贴发放标准执行,即:农村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城镇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四)经费补助

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托养和护理服务费用的补助,超出补贴标准的服务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家庭自行承担。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1、各县(市)、贾汪区:省补标准为省定护理补贴发放标准的80%,即省补资金为农村残疾人每人每月40元,城镇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其余20%由当地财政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2、市内各区(不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省补标准为省定护理补贴发放标准的50%,即省补资金为农村残疾人每人每月25元,城镇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市补标准为市定护理补贴发放标准的30%,即市补资金为农村残疾人每人每月15元,城镇残疾人每人每月30元,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其余20%由各区财政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市定护理补贴发放标准,由开发区财政全额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五)补助办法

各地省级补助资金通过全额预付+次年结算的方式分配和管理。即: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残联将根据各地申报并经省审定的符合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残疾人数预拨省补资金,次年上半年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结算上年省补助资金。

各区市级补助资金通过全额预付+次年结算的方式分配和管理。即:每年6月底前,市财政局、市残联将根据各区申报并经市审定的符合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残疾人数预拨市补资金,次年上半年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结算上年市补助资金。

(六)上报时间

各地残联认真填写《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表》和《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和11月底前报送市残联和市财政部门。市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和12月底前报送省残联和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是关系到残疾人及其家庭切身利益的问题,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惠民工程。因此,各地残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协作,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确保该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残联要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做好入户调查,认真做好申报、公示、审批、签定承诺书、跟踪督促检查、建档和资金发放等工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认真填写有关表格,报足报实,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并对经费的发放实施监管。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的审核审批和具体发放工作,并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基础信息的建档等工作。各地财政、残联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工作。

(三)严格申领发放程序,确保护理补贴落实到位。县(市)、区残联要严格执行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备齐申请材料及逐级审核审批手续,确保一人一档。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与审核评估确定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签订协议,在明确基本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明确资金定期结算办法,确保残疾人服务和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四)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市)、区要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护理服务机制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有资格资质的残疾人护理服务机构名单。县(市)、区要加强对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局和残联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地残疾人护理服务工作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考核验收

依据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护理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于次年5月前、省于次年6月前将对上年市补、省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地实际发放护理补贴残疾人数。重点了解当地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后,相比较省定发放范围所增加的受惠残疾人数。

(二)当地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安排及按规定标准足额发放等情况。重点了解当地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后,地方增加投入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数量。

(三)当地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规范管理情况。重点了解护理补贴资金的收支使用是否规范和符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以防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从而确保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使用效益。

(四)当地加强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主要了解当地县以上残联评估确认、且承担当年残疾人护理服务任务的社会各类服务机构情况,特别是承担残疾人日托和全托护理服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规模和运营情况。

(五)当地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申请、审定、认定,托养护理服务协议的签订与落实,护理服务的活动记录、护理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情况。主要了解受惠残疾人对护理服务的评价情况。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执行情况根据上级文件修订及时修订。

(二)发放护理补贴时间从201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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