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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2016-02-25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残疾人最迫切需求和政府保障能力相适应。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待遇适度。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功能互补。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由金融机构打卡的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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