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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
2016-01-21

 

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徐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徐委发[2010]50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加大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等9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9]10号)、省残联等9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残发〔201041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把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各地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清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提高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认识,以对残疾人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是残疾人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市有59.3万多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40%,是一个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多年来,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分关心残疾人的教育、劳动就业、康复、保障、维权等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显著增强。但是,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变,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仍然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是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残疾人群体的和谐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残疾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是依法治国理念和人权保障事业在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实际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

(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举措。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逐步出现,必将直接影响到残疾人保障权益的能力和途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单位和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认识,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要把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作为体现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的重要手段,真正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逐步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有效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进一步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救助方面的供需矛盾,真正意义上体现社会发展、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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