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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联系统信访工作规定
2016-01-2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联系统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同残疾人的密切联系,了解残疾人实际状况,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残疾人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残疾人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残联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开通维权热线,建立网上信访等,拓宽残疾人诉求表达方式,努力为残疾人信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

各级残联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信访接待场所建设应符合相关工作和无障碍建设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完善或改造。

 第四条 各级残联应当建立主要领导信访接待日、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应当将领导接访的时间、地点定期公布,方便残疾人面对面直接向残联领导反映信访事项。

 第五条 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努力为残疾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积极为全国残联系统内实现信访数据交换和信访信息交流提供网络平台。

 第六条 各级残联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办理残疾人来信,热情接待残疾人来访,耐心倾听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和本级残联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残疾人信访反映焦点突出的重大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本级残联工作部门和下级残联对信访事项的解决处理,跟踪关注转送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处理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残联党组、理事会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对下级残联的信访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信访人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对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各级残联自行制定。

 第八条 对于信访人来访过程中的特殊、异常情况,要客观分析,妥善处理。

信访人在诉求反映过程中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拨打急救电话,等待医生救援。

信访人患有恶性、流行性传染疾病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通知本地卫生部门处置。

 第九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连、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对残疾人来信、来访应当做好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残疾类别、问题类别、来信来访人数、来信来访日期、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反映主要问题及要求,处理意见、办理去向等。一般信访事项接待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重要信访事项在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的同时要将相关材料收集存档备查。认真做好信访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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