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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残工委关于做好镇级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的通知
2010-01-08

   

睢残工委发〔200912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建立一支稳定、务实、高效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更好地为全县残疾人服务,根据徐州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劳保局《关于认真做好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工作的意见》(徐残发〔20094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选聘17名镇级残疾人专职委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体条件适应工作需要、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二、选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

(二)在残疾人中有一定威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会电脑操作,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选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就近、就地的原则;

(三)坚持残疾人大学生、原残疾人专职委员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考试、择优选聘的原则。

四、岗位聘任办法

采取购买公益岗位的方式聘任。

五、选聘程序

(一)成立组织。县残工委成立由残联、民政、财政、劳保等部门组成的“睢宁县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一)。

(二)发布招聘简章。公开选聘相关事项,动员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积极报名参与竞聘。

(三)统一考试。由县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试,考试以综合应用为主。

(四)择优录取:根据电脑操作成绩,择优录取,张榜公示。

(五)选聘上岗:新聘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经各镇、开发区会同县残联考察合格后,与各镇、开发区签订聘用协议,办理聘用手续,报县残联备案。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实名制管理,推行持证上岗。

六、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受县残联和各镇、开发区双重领导,配合各镇、开发区残联,做好所在区域的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代表其利益,倾听其呼声,反映其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文体、志愿者助残等工作;掌握本区域残疾人基本情况,建立、登记残疾人档案;做残疾人的贴心人,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以全国助残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国际残疾人日等节日为载体,宣传残疾人事业,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争创残疾人工作先进镇、村(社区)。

(四)按时参加镇、开发区残联和村(社区)残协的工作例会,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岗位管理

(一)规范管理。各镇、开发区配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安排办公经费,制定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台帐,并从政治、生活等方面,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给予关心和爱护。

(二)考核奖惩。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县残联和各镇、开发区共同制定岗位考核办法。年终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并给予适当奖励。考绩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协议。

(三)岗位培训。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职业水平考试;参加县残联开展的经常性业务培训,每年每人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档案管理。县残联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基础信息数据库(档案),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档案管理,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后备人才库。

(五)解除协议。残疾人专职委员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镇、开发区残联报各镇、开发区和县残联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解除聘用协议,办理终结工资、补贴等相关手续。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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