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2017年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6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徐州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认定(简称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城乡经济组织、部省属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对用人单位2016年度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同时,将审核认定的结果实时提供给用人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年审材料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加盖单位鲜章)(登陆“www.77365.com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www.hwameir.com/”);
2、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3、用人单位2016年度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2016年度的工资发放单,用人单位在2016年度为从业残疾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明细清单证明(用人单位到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机构办理,咨询电话 :12333、85805702 、85805708);
6、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对用人单位提供以上材料不齐或存在问题的,由各年审点工作人员现场出具就业年审情况一次性告知单,明确告知其限期补办或纠正等相关事宜。
(四)年审受理责任主体与职责范围
市残联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的年审对象包括:中央、国家、部委、省直属驻徐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市地税局第三分局基础管理一科管辖的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市本级机关、团体、事业等用人单位。
各县(市)、区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的年审对象包括:本地区行政辖区内(除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年审对象外)的用人单位。
(五)年审时间
根据省地税、省残联年度工作安排和我市工作实际情况,2017年市区集中年审受理起止日期:2017年4月19日至5月30日。对逾期未参加年审认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处理。
(六)市区残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点
地 区 |
年审点名称 |
地 址 |
就业年审人员 |
联系电话 |
初 审 |
复 审 |
市本级 |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
管理中心 |
新城区元和路(东三区南)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张 慧 |
何俞炎 |
80282505
80282506 |
云龙区 |
云龙区残联劳服所 |
黄山垄云龙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
郭丽、余斌 |
刘 毅 |
83767727 |
鼓楼区 |
鼓楼区残联劳服所 |
鼓楼区祥和路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
韩林涛 |
王惠麟 |
87639200 |
泉山区 |
泉山区残联劳服所 |
徐州市泉山区解放路189号(四院向北300米院内) |
华 涛 |
蔡宜铎 |
85790116 |
开发区 |
开发区残联劳服所 |
徐州市开发区金桥路 10号婚姻登记处301室 |
刘 晶 |
刘 看 |
87730577 |
铜山区 |
铜山区残联劳服所 |
徐州市铜山区凤山路2号 |
付 斌 |
李 宏 |
83915980 |
贾汪区 |
贾汪区残联劳服所 |
贾汪区贾韩路夏桥医院隔壁 |
刘 洁 |
薄华珍 |
87717171 |
二、保障金征缴
(一)保障金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征收比例 %。
具体征收比例由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告。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一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时间及方式
2017年申报缴纳时间为:2017年6月1日-6月30日;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或上门方式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并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征收机关与职责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为:本级财政供养单位,包括本级行政、参照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地税机关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为:财政代征机关事业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四)保障金缴纳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3、对拒报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缴纳保障金。
4、对少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虚报用人情况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计征应缴纳保障金。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补缴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黑名单,并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省、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五)保障金减免
对符合“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条件,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六)市区保障金征收部门服务点
徐州市区财政部门征收缴纳保障金服务点
地 区 |
缴纳保障金服务点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市本级 |
市 财 政 局 |
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西三区527 |
83757520 |
云龙区 |
云龙区财政局 |
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
80803715 |
鼓楼区 |
鼓楼区财政局 |
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 |
87636525 |
泉山区 |
泉山区财政局 |
徐州市解放南路延长段26号 |
85706356 |
开发区 |
开发区财政局 |
徐海路9号科技大厦817室 |
83255819 |
铜山区 |
铜山区财政局 |
铜山区府东路4号 |
83405034 |
贾汪区 |
贾汪区财政局 |
贾汪区新城区府佐路区政府东侧 |
618821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