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联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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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类别 |
信访主题词 |
负责处理职能部门 |
职能部门分类 判定初步途径 |
受理的法定依据 (具体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名称) |
法定时效 要 求 |
基本流程 |
信访原则 |
涉法涉诉信访 |
普通信访 |
诉讼 |
仲裁 |
复议 |
劳动就业 |
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
保障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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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期计算;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投诉,应当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2年内提出。《信访条例》规定时间:常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复杂的,适当延长。以下从其规定。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劳动就业不得歧视残疾人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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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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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第12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解除劳动合同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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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预防和康复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
康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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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2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康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 |
康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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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13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全额补助 |
康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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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2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七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教育 |
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保障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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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第11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教育 |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
保障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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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18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第22条: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教育法》第9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 |
保障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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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25条 :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以康复为主。残疾人成人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酌情减免杂费 |
保障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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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8条、第26条分别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接受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从事残疾人教育教师享受津贴 |
保障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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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2条规定: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社会保障 |
救济与五保 |
保障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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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 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保障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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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7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保障残疾人的生活 |
保障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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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5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下列救助、补贴和优惠:(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救助;(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四)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五)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和流浪乞讨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七)对贫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社会保障 |
有特殊困难残疾人分配遗产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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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3条第2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法》第1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拒绝扶养义务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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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收养孤儿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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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8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文化体育 |
残疾人凭证免费进入景区、公共活动场所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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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42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陪护人员可以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文化体育 |
选拔培养文化体育艺术人才 |
文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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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4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重视选拔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人才,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和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法律救助 |
虐待、遗弃被抚养人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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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监护人代为诉讼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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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172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位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法律救助 |
残疾人违反法律规定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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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犯罪行为,《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法定代理人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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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法律救助 |
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表演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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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2条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无障碍环境 |
残疾人凭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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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51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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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十五公里 。第64条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新建设施符合无障碍工程建设标准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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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56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无障碍环境 |
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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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60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方便的位置按照规定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
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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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58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信访条例》 规定时间 |
市残联信访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信访人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
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
维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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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61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和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作品应当加配字幕。电视台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免费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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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时间 |
司法、劳动等涉法涉诉部门 |
属地管理 逐级信访 公开便民 双向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