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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公告
2018-05-28

 

关于2018年度徐州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31号令)、《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徐州市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

1.市直党政机关、事业等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按照部门年度项目预算金额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缴或不足额缴纳。

2.市区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的60%比例征收;

3.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对我市市区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保障金实行分档征缴比例。

即:1500人部分按60%比例征收;5011000人部分按40%比例征收;10013000人部分按20%比例征收;30015000人部分按15%比例征收;5000人以上部分按10%的比例征收;

4.各县(市)用人单位的征收比例及大、中型企业分档征收比例的设置由本县(市)自行设定。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18年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201861-630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算并缴纳。用人单位应在征缴期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填写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缓缴规定

20174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范围,由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向所属区域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另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保障金减免事项应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地税机关具体办理。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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