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六、违章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的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联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3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徐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907790、83907776。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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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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